规章制度

学位条例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为保证我院成人本科毕业生的质量(含函授本科、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等)制定本暂行条例。

第二条:成人本科毕业生授学士学位的条件
1、 政治条件: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律,通过成人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政治理论课学习,能够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并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认识问题的基本能力。
2、 学术水平标准:在学期间公共课、基础课和专业课的成绩平均分75分以上(含75分),教育实习、毕业论文优良。参加授予学士学位高校组织的主干课程考试或考核及省教育厅组织的外语统考及格。

第三条:下列成人本科毕业生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1、 违反第二条第一款者。
2、 参加授予学士学位高等学校组织的主干课程考试或考核及省教育厅组织的外语统考不及格者。
3、 毕业后三个月内未授予学位者,一律不补授学位。
4、 在学期间,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全部必修课及限选课中(任意选修课除外),有三门以上(含三门)课程需要补考才能及格者。
5、 在学期间(或在任职单位)受过党团组织严重警告、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后,经半年以上尚无悔改表现者。
6、 思想品德鉴定不及格者。
7、 考试有严重作弊行为者。

第四条:对具备条件的成人本科毕业生,成教部应向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供推 荐材料,由学士学位委员会初步组织审查,然后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并授予学士学位。